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調解程序 ( 97 年 04 月 22 日)
第11條
調解事件經審查無前條各款應不受理之情形者,由申訴會主任委員指定委 員一人至三人為調解委員,進行調解程序,並應速定調解期日,通知當事 人或代理人到場。

前項調解之進行,申訴會得按事件需要,指定諮詢委員若干人,以備諮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