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 99 年 05 月 12 日)
第4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七人,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 或聘兼之,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前項人員為無給職;聘請國外專家或學者來臺參與評選者,得依規定支付 相關費用。

第一項外聘專家、學者,由機關需求或承辦採購單位參考主管機關會同教 育部、考選部及其他相關機關所建立之建議名單,列出遴選名單,簽報機 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簽報及核定,均不受建議名單之限制。

前項建議名單,由主管機關公開於資訊網路。

第三項擬外聘之專家、學者,應經其同意後,由機關首長聘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