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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  ( 105 年 05 月 25 日)
第4條
申訴會置委員七人至三十五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 由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就本機關高級人員或具有法律或採購 相關專門知識之公正人士派(聘)兼之。

前項委員,由本機關高級人員兼任者最多三人,且不得超過全體委員人數 五分之一。

第一項聘任之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