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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  ( 105 年 05 月 25 日)
第3條
申訴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 就本機關副秘書長以上或相當人員派兼之;並得置副主任委員一人,襄理 會務。

前項副主任委員,由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就本機關高級人員 或具有法律或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公正人士派(聘)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