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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  ( 105 年 05 月 25 日)
第2條
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 (市) 政府分別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 申訴會) ,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法第七十六條廠商申訴之處理。

二、關於本法第八十五條之一履約爭議之調解。

三、關於本法第一百零二條廠商申訴之處理。

四、其他與廠商申訴及履約爭議調解相關之事項。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未設申訴會者,得依本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委請主管 機關申訴會辦理前項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