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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  ( 105 年 05 月 25 日)
第13條
申訴會委員、諮詢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就採購申訴或履約爭議事件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行迴避:

一、該事件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 益者。

二、曾為該採購之承辦或監辦人員。

三、曾參與該事件之異議處理者。

四、本人或其配偶與機關、廠商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委 任或代理關係者。

五、有其他情形足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者。

前項人員應行迴避而未迴避者,當事人得申請其迴避或由主任委員令其迴 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