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  ( 102 年 02 月 06 日)
第1條
本標準依檔案法第二十一條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經核准者,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標準 之規定收費。

第3條
閱覽、抄錄機關檔案,每二小時收取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 時計算。

閱覽、抄錄國家檔案,免收費。

第4條
複製檔案,依所附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收費。

第5條
複製檔案,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以實支數額計算,每次並加 收處理費新臺幣五十元。

第5-1條
檔案申請人為二二八事件,或戒嚴時期因觸犯內亂罪、外患罪、懲治叛亂 條例或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遭偵查、追訴、通緝或執行之人,檔案中央 主管機關提供與其本人所涉案件相關之國家檔案,同一檔案免收一次費用 ,不適用第四條、第五條之收費規定。複製方式以紙張黑白列印或電子儲 存媒體擇一交付。

前項申請人本人死亡或失蹤時,由其配偶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各 款規定之親屬申請者,每人均準用同一檔案免收一次費用之規定。

申請人依前二項規定,已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本條文修正施 行前付費複製檔案者,得檢具該繳費收據或複製檔案申請退費。

第6條
本標準所定之規費,其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第7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