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  ( 102 年 02 月 06 日)
第5-1條
檔案申請人為二二八事件,或戒嚴時期因觸犯內亂罪、外患罪、懲治叛亂 條例或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遭偵查、追訴、通緝或執行之人,檔案中央 主管機關提供與其本人所涉案件相關之國家檔案,同一檔案免收一次費用 ,不適用第四條、第五條之收費規定。複製方式以紙張黑白列印或電子儲 存媒體擇一交付。

前項申請人本人死亡或失蹤時,由其配偶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各 款規定之親屬申請者,每人均準用同一檔案免收一次費用之規定。

申請人依前二項規定,已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本條文修正施 行前付費複製檔案者,得檢具該繳費收據或複製檔案申請退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