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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檔案移轉辦法
( 94 年 01 月 03 日)
第5條
各機關應移轉檔案中央主管機關管理之檔案,其已經微縮、電子或其他方 式儲存者,於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各機關應配合提供該儲存媒 體,以資複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