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總則 ( 106 年 03 月 31 日)
第6條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設計,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服務項 目擇定之:

一、基本設計:

(一)規劃報告及設計標的相關資料之檢討及建議。

(二)非與已辦項目重複之詳細測量、詳細地質調查、鑽探及試驗及招標 文件所載其他詳細調查、試驗或勘測。

(三)基本設計圖文資料: 1.構造物及其環境配置規劃設計圖。 2.基本設計圖。如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及招標文件所載其他基 本設計圖。 3.結構及設備系統研擬。 4.工程材料方案評估比較。 5.構造物型式及工法方案評估比較。 6.特殊構造物方案評估比較。 7.構造物耐震對策評估報告。 8.構造物防蝕對策評估報告。 9.綱要規範。

(四)量體計算分析及法規之檢討。

(五)細部設計準則之研擬。

(六)營建剩餘土石方之處理方案。

(七)施工規劃及施工初步時程之擬訂。

(八)成本概估。

(九)採購策略及分標原則之研訂。

(十)基本設計報告。

二、細部設計:

(一)非與已辦項目重複之補充測量、補充地質調查、補充鑽探及試驗及 其他必要之補充調查、試驗。

(二)細部設計圖文資料: 1.工程圖文資料。如配置圖、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排水配置 圖、地質柱狀圖等。 2.結構圖文資料。如結構詳圖、結構計算書等。 3.設備圖文資料。如水、電、空調、消防、電信、機械、儀控等設 備詳圖、計算書、規範等。

(三)施工或材料規範之編擬。

(四)工程或材料數量之估算及編製。

(五)成本分析及估算。

(六)施工計畫及交通維持計畫之擬訂。

(七)分標計畫及施工進度之擬訂及整合。

(八)發包預算及招標文件之編擬。

三、代辦申請建築執照與水、電、空調、消防或電信之工程設計圖說資料 送審。

四、協辦下列招標及決標有關事項:

(一)各項招標作業,包括參與標前會議、設計、施工說明會。

(二)招標文件之釋疑、變更或補充。

(三)投標廠商、分包廠商、設備製造廠商資格之審查及諮詢。

(四)開標、審標及提供決標建議。

(五)契約之簽訂。

(六)招標、開標、審標或決標爭議之處理。

五、其他與設計有關且載明於招標文件或契約之技術服務。

前項設計,應符合節省能源、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保護環境、節約資源、 經濟耐用等目的,並考量景觀、自然生態、生活美學及性別、身心障礙、 高齡、兒童等使用者友善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