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總則 ( 106 年 03 月 31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以公開客觀評選方式委託廠商提供技 術服務,其廠商評選與服務費用之計算方式,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3條
本辦法所稱技術服務,指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師事務所、建築師事務所 及其他依法令規定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所提供與技術有關之 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監造、專案管理或其他服務。

前項技術服務,依法令應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法定機構提供者,不得 由其他人員或機構提供。

第4條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可行性研究,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 服務項目擇定之:

一、計畫概要之研擬。

二、初步踏勘及現況調查。

三、研究工址相關範圍既有地形圖、測量、地質、土壤、水文氣象、材料 等資料蒐集及其他調查、試驗或勘測。

四、都市計畫、區域計畫等之調查及研究。

五、計畫需求調查及分析。

六、計畫相關資料之分析、整理及評估。

七、方案研擬及比較評估。

八、計畫成本之初估及經濟效益評估。

九、財務之分析及建議。

十、風險及不定性分析。

十一、經營管理方式之研究。

十二、初步運輸及交通衝擊評估。

十三、可行性報告及建議。

十四、其他與可行性研究有關且載明於招標文件或契約之技術服務。

第5條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規劃,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服務項 目擇定之:

一、勘察工程基地。

二、繪製工程基地位置圖。

三、可行性研究結果之檢討及建議。

四、測量、地質調查、鑽探及試驗、土壤調查及試驗、水文氣象觀測及調 查、材料調查及試驗、模型試驗及其他調查、試驗或勘測。

五、計畫相關資料之補充、分析及評估。

六、運輸規劃。

七、製作規劃圖說。如配置圖、平面圖、立面圖及具代表性之剖面圖等草 案構想。

八、製作工程計畫書。如設計準則、規範等級說明、構造物型式及施工法 (含特殊構造物方案及比較)、材料種類、結構及設備系統概要說明 、構造物耐震及防蝕對策、營建土石方處理、工程計畫期程、工程經 費概算等初步建議。

九、都市計畫、區域計畫等之規劃。

十、施工計畫、交通維持計畫、監測及緊急應變等初步規劃。

十一、使用期限規劃及維護管理策略。

十二、規劃報告。

十三、其他與規劃有關且載明於招標文件或契約之技術服務。

第6條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設計,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服務項 目擇定之:

一、基本設計:

(一)規劃報告及設計標的相關資料之檢討及建議。

(二)非與已辦項目重複之詳細測量、詳細地質調查、鑽探及試驗及招標 文件所載其他詳細調查、試驗或勘測。

(三)基本設計圖文資料: 1.構造物及其環境配置規劃設計圖。 2.基本設計圖。如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及招標文件所載其他基 本設計圖。 3.結構及設備系統研擬。 4.工程材料方案評估比較。 5.構造物型式及工法方案評估比較。 6.特殊構造物方案評估比較。 7.構造物耐震對策評估報告。 8.構造物防蝕對策評估報告。 9.綱要規範。

(四)量體計算分析及法規之檢討。

(五)細部設計準則之研擬。

(六)營建剩餘土石方之處理方案。

(七)施工規劃及施工初步時程之擬訂。

(八)成本概估。

(九)採購策略及分標原則之研訂。

(十)基本設計報告。

二、細部設計:

(一)非與已辦項目重複之補充測量、補充地質調查、補充鑽探及試驗及 其他必要之補充調查、試驗。

(二)細部設計圖文資料: 1.工程圖文資料。如配置圖、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排水配置 圖、地質柱狀圖等。 2.結構圖文資料。如結構詳圖、結構計算書等。 3.設備圖文資料。如水、電、空調、消防、電信、機械、儀控等設 備詳圖、計算書、規範等。

(三)施工或材料規範之編擬。

(四)工程或材料數量之估算及編製。

(五)成本分析及估算。

(六)施工計畫及交通維持計畫之擬訂。

(七)分標計畫及施工進度之擬訂及整合。

(八)發包預算及招標文件之編擬。

三、代辦申請建築執照與水、電、空調、消防或電信之工程設計圖說資料 送審。

四、協辦下列招標及決標有關事項:

(一)各項招標作業,包括參與標前會議、設計、施工說明會。

(二)招標文件之釋疑、變更或補充。

(三)投標廠商、分包廠商、設備製造廠商資格之審查及諮詢。

(四)開標、審標及提供決標建議。

(五)契約之簽訂。

(六)招標、開標、審標或決標爭議之處理。

五、其他與設計有關且載明於招標文件或契約之技術服務。

前項設計,應符合節省能源、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保護環境、節約資源、 經濟耐用等目的,並考量景觀、自然生態、生活美學及性別、身心障礙、 高齡、兒童等使用者友善環境。

第7條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監造,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服務項 目擇定之:

一、擬訂監造計畫並依核定之計畫內容據以執行。

二、派遣人員留駐工地,持續性監督施工廠商按契約及設計圖說施工及查 證施工廠商履約。

三、施工廠商之施工計畫、品質計畫、預定進度、施工圖、器材樣品、趕 工計畫、工期展延與其他送審案件之審查及管制。

四、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製造商資格之審查。

五、施工廠商放樣、施工基準測量及各項測量之校驗。

六、監督及查驗施工廠商辦理材料及設備之品質管理工作。

七、監督施工廠商執行工地安全衛生、交通維持及環境保護等工作。

八、履約進度查證與管理及履約估驗計價之審查。

九、有關履約界面之協調及整合。

十、契約變更之建議及協辦。

十一、機電設備測試及試運轉之監督。

十二、審查竣工圖表、工程結算明細表及契約所載其他結算資料。

十三、驗收之協辦。

十四、協辦履約爭議之處理。

十五、其他與監造有關且載明於招標文件或契約之技術服務。

前項第二款派遣人員之資格、人數、是否專任、留駐工地期間及權責分工 ,應於委託契約載明。

監造建築師、技師或其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行監造業務或監造簽證事 項,其屬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應親自赴現場查驗、勘驗、初驗、驗收、會 勘或出席會議者,應配合到場辦理、說明、會辦。

第8條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第四條至第七條之服務,得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擇 定下列服務項目,併案招標,或另案辦理招標:

一、有關專業技術之資料與報告之研究、評審及補充。

二、替代方案、工程設計及施工可行性之審查及建議。

三、各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及相關說明書、報告書之編製及送審。

四、水土保持計畫之辦理及送審。

五、申請公有建築物候選綠建築證書或綠建築標章。

六、特殊設備之設計、審查、監造、檢驗及安裝之監督。

七、操作及維護人員之訓練。

八、協辦有關器材、設備及零件之採購。

九、關於生產及營運技術之改善。

十、設施安全之評估。

十一、協辦設備之操作及營運管理。

十二、操作及維護手冊之編擬。

十三、價值工程分析。

十四、協助處理民眾抗爭、災害搶救或管線遷移等事項。

十五、其他與技術服務有關且載明於招標文件或契約之事項。

第9條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專案管理,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服 務項目擇定之:

一、可行性研究之諮詢及審查:

(一)計畫需求之評估。

(二)可行性報告、環境影響說明書及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之審查。

(三)方案之比較研究或評估。

(四)財務分析及財源取得方式之建議。

(五)初步預算之擬訂。

(六)計畫綱要進度表之編擬。

(七)設計需求之評估及建議。

(八)專業服務及技術服務廠商之甄選建議及相關文件之擬訂。

(九)用地取得及拆遷補償分析。

(十)資源需求來源之評估。

(十一)其他與可行性研究有關且載明於招標文件或契約之專案管理服務 。

二、規劃之諮詢及審查:

(一)規劃圖說及概要說明書之諮詢及審查。

(二)都市計畫、區域計畫或水土保持計畫等規劃之諮詢及審查。

(三)設計準則之審查。

(四)規劃報告之諮詢及審查。

(五)其他與規劃有關且載明於招標文件或契約之專案管理服務。

三、設計之諮詢及審查:

(一)專業服務及技術服務廠商之工作成果審查、工作協調及督導。

(二)材料、設備系統選擇及採購時程之建議。

(三)計畫總進度表之編擬。

(四)設計進度之管理及協調。

(五)設計、規範(含綱要規範)與圖樣之審查及協調。

(六)設計工作之品管及檢核。

(七)施工可行性之審查及建議。

(八)專業服務及技術服務廠商服務費用計價作業之審核。

(九)發包預算之審查。

(十)發包策略及分標原則之研訂或建議,或分標計畫之審查。

(十一)文件檔案及工程管理資訊系統之建立。

(十二)其他與設計有關且載明於招標文件或契約之專案管理服務。

四、招標、決標之諮詢及審查:

(一)招標文件之準備或審查。

(二)協助辦理招標作業之招標文件之說明、澄清、補充或修正。

(三)協助辦理投標廠商資格之訂定及審查作業。

(四)協助辦理投標文件之審查及評比。

(五)協助辦理契約之簽訂。

(六)協助辦理器材、設備、零件之採購。

(七)其他與招標、決標有關且載明於招標文件或契約之專案管理服務。

五、施工督導與履約管理之諮詢及審查:

(一)各工作項目界面之協調及整合。

(二)施工計畫、品管計畫、預訂進度、施工圖、器材樣品及其他送審資 料之審查或複核。

(三)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製造商資歷之審查或複核。

(四)施工品質管理工作之督導或稽核。

(五)工地安全衛生、交通維持及環境保護之督導或稽核。

(六)施工進度之查核、分析、督導及改善建議。

(七)施工估驗計價之審查或複核。

(八)契約變更之處理及建議。

(九)契約爭議與索賠案件之協助處理。但不包括擔任訴訟代理人。

(十)竣工圖及結算資料之審定或複核。

(十一)給排水、機電設備、管線、各種設施測試及試運轉之督導及建議 。

(十二)協助辦理工程驗收、移交作業。

(十三)設備運轉及維護人員訓練。

(十四)維護及運轉手冊之編擬或審定。

(十五)特殊設備圖樣之審查、監造、檢驗及安裝之監督。

(十六)計畫相關資料之彙整、評估及補充。

(十七)其他與施工督導及履約管理有關且載明於招標文件或契約之專案 管理服務。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前項專案管理,得視工程性質及實際需要,將第七條第 一項之監造服務項目,與前項第五款之服務項目整合,並排除重複及利益 衝突情形後,一併委託辦理。

第10條
機關因專業人力或能力不足,需委託廠商辦理前條專案管理者,應先擬具 委託專案管理計畫,載明下列事項,循預算程序編列核定後辦理:

一、計畫之特性及執行困難度。

二、必須委託專案管理之理由。

三、委託服務項目及所需經費概估。

四、廠商資格條件或評選項目。

五、委託專案管理預期達成之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