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總則 ( 106 年 03 月 31 日)
第5條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規劃,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服務項 目擇定之:

一、勘察工程基地。

二、繪製工程基地位置圖。

三、可行性研究結果之檢討及建議。

四、測量、地質調查、鑽探及試驗、土壤調查及試驗、水文氣象觀測及調 查、材料調查及試驗、模型試驗及其他調查、試驗或勘測。

五、計畫相關資料之補充、分析及評估。

六、運輸規劃。

七、製作規劃圖說。如配置圖、平面圖、立面圖及具代表性之剖面圖等草 案構想。

八、製作工程計畫書。如設計準則、規範等級說明、構造物型式及施工法 (含特殊構造物方案及比較)、材料種類、結構及設備系統概要說明 、構造物耐震及防蝕對策、營建土石方處理、工程計畫期程、工程經 費概算等初步建議。

九、都市計畫、區域計畫等之規劃。

十、施工計畫、交通維持計畫、監測及緊急應變等初步規劃。

十一、使用期限規劃及維護管理策略。

十二、規劃報告。

十三、其他與規劃有關且載明於招標文件或契約之技術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