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計費方法 ( 106 年 03 月 31 日)
第37條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其履約期間在一年以上者,得於契約內訂明 自第二年起得隨臺灣地區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受雇員工平均經常性薪 資指數逐月計算調整契約價金,並敘明其所適用之調整項目、調整方式及 調整金額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