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計費方法 ( 106 年 03 月 31 日)
第35條
機關因故必須變更部分委託服務內容時,得就服務事項或數量之增減情形 ,調整服務費用及工作期限。但已工作部分之服務費用且機關審查同意者 ,應核實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