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計費方法 ( 106 年 03 月 31 日)
第34條
廠商因不可歸責於其本身之事由,應機關要求對同一服務事項依不同條件 辦理多次規劃或設計者,其重複規劃或設計之部分,機關應核實另給服務 費用。但以經機關審查同意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