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計費方法 ( 106 年 03 月 31 日)
第32條
機關委託辦理之技術服務,係在部分完成之狀態下由廠商接辦時,其所餘 未完成部分之服務費用,除依第二十五條所定方式之一計算外,並應加計 檢討已完成部分所需費用。但以經機關審查同意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