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計費方法 ( 106 年 03 月 31 日)
第31條
服務費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另加:

一、於設計核准後須變更者。

二、超出技術服務契約或工程契約規定施工期限所需增加之監造、專案管 理及相關費用。

三、修改招標文件重行招標之服務費用。

四、超過契約內容之設計報告製圖、送審、審圖等相關費用。

前項各款另加之費用,得按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計算或與廠商另行議定。

第一項各款另加之費用,以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且經機關審查同意者 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