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計費方法 ( 106 年 03 月 31 日)
第29條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服務費用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者,其服 務費率應按工程內容、服務項目及難易度,依附表一至附表四所列百分比 以下酌定之,並應按各級建造費用,分別訂定費率,或訂定統一折扣率; 其屬特殊情形或需要高度技術之服務案件,致有超過各附表所列百分比之 必要者,應敘明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前項建造費用,指經機關核定之工程採購底價金額或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 ,不包括規費、規劃費、設計費、監造費、專案管理費、物價指數調整工 程款、營業稅、土地及權利費用、法律費用、主辦機關所需工程管理費、 承包商辦理工程之各項利息、保險費及招標文件所載其他除外費用。

工程採購無底價且無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者,第一項建造費用以工程預算 之百分之九十代之。但應扣除前項不包括之費用及稅捐等。

第一項工程於履約期間有契約變更、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服務費用 得視實際情形協議增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