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計費方法 ( 106 年 03 月 31 日)
第25條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其服務費用之計算,應視技術服務類別、性 質、規模、工作範圍、工作區域、工作環境或工作期限等情形,就下列方 式擇定一種或二種以上符合需要者訂明於契約:

一、服務成本加公費法。

二、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三、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

四、總包價法或單價計算法。

依前項計算之服務費用,應參酌一般收費情形核實議定。其必須核實另支 費用者,應於契約內訂明項目及費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