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
考試訓練及發證
( 106 年 01 月 24 日)
第12條
採購專業人員訓練由主管機關舉辦,並得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其出 勤考核及考試,由訓練機關(構)辦理;試題由主管機關或授權訓練機關 (構)命製;主管機關得派員監試。
前項受委託之機關(構)於考試結束後,應將各參加訓練人員缺課、考試 成績、違規及得否發證等情形通知主管機關,以備發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