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驗收 ( 107 年 03 月 26 日)
第98條
機關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辦理部分驗收,其所支付之部分價金,以支 付該部分驗收項目者為限,並得視不符部分之情形酌予保留。

機關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辦理減價收受,其減價計算方式,依契約規 定。契約未規定者,得就不符項目,依契約價金、市價、額外費用、所受 損害或懲罰性違約金等,計算減價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