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驗收 ( 107 年 03 月 26 日)
第97條
機關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或換貨,廠 商於期限內完成者,機關應再行辦理驗收。

前項限期,契約未規定者,由主驗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