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驗收 ( 107 年 03 月 26 日)
第94條
採購之驗收,無初驗程序者,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接獲廠商通 知備驗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三十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