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附則 ( 107 年 03 月 26 日)
第112-1條
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項所稱特殊需要,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基於公 共利益考量確有必要者:

一、有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六款情形之一 者。

二、依本法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規定辦理減價結果,廢標二次以上, 且未調高底價或建議減價金額者。

三、依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辦理者。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