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1條
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十款所稱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機關得於
招標文件載明其情形。其未載明者,於巨額工程採購,指履約進度落後百
分之十以上;於其他採購,指履約進度落後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日數達十
日以上。
前項百分比之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前項百分比,機關應先通知廠商限期
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如機關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其通知限期改
善當日及期限末日之履約進度落後百分比,分別以各該日實際進度與
機關核定之預定進度百分比之差值計算;如機關未訂有履約進度計算
方式,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二、屬已完成履約而逾履約期限,或逾最後履約期限尚未完成履約者,依
逾期日數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