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附則 ( 107 年 03 月 26 日)
第109-1條
機關依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時,應附記廠商如 認為機關所為之通知違反本法或不實者,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 ,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機關依本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將異議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 時,應附記廠商如對該處理結果不服,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之次日起十 五日內,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