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驗收 ( 107 年 03 月 26 日)
第101條
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或財物採購,除符合第九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或其他經 主管機關認定之情形者外,應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類似文件。未達 公告金額之工程或財物採購,得由機關視需要填具之。

前項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類似文件,機關應於驗收完畢後十五日內填具 ,並經主驗及監驗人員分別簽認。但有特殊情形必須延期,經機關首長或 其授權人員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