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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資訊公開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47條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除基於職務上之必要外,不得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 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

公務員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時,應將所有往來 之書面文件附卷,並對其他當事人公開。

前項接觸非以書面為之者,應作成書面紀錄,載明接觸對象、時間、地點 及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