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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當事人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29條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當事人於選定或經指定當事人後,仍得更換或增減之。

行政機關對於其指定之當事人,為共同利益人之權益,必要時,得更換或 增減之。

依前二項規定喪失資格者,其他被選定或指定之人得為全體為行政程序行 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