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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當事人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22條
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如下︰ 一、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

二、法人。

三、非法人之團體由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行政程序行為者。

四、行政機關由首長或其代理人、授權之人為行政程序行為者。

五、依其他法律規定者。

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行為。

外國人依其本國法律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而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政程 序之行為能力者,視為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