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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行政指導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166條
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時,應注意有關法規規定之目的,不得濫用。

相對人明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應即停止,並不得據此對相對人為不利 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