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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158條
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

二、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

三、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

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法規 命令顯失規範目的者,全部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