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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157條
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後始得發布。

數機關會同訂定之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或共同上級機關核定者, 應於核定後始得會銜發布。

法規命令之發布,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