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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152條
法規命令之訂定,除由行政機關自行草擬者外,並得由人民或團體提議為 之。

前項提議,應以書面敘明法規命令訂定之目的、依據及理由,並附具相關 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