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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安全衛生設施及防護通則 ( 103 年 01 月 07 日)
第5條
各機關提供公務人員執行職務與辦公場所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應考量 基於職務性質、性別、年齡、身心障礙或女性妊娠中及分娩後未滿一年等 因素之特殊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