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通報與建議 ( 103 年 01 月 07 日)
第28條
各機關未依本辦法規定,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備及防護措施時,公務人 員得請求服務機關提供之。機關應於三十日內回復辦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