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通報與建議 ( 103 年 01 月 07 日)
第26條
公務人員於知悉機關或執行職務場所有發生安全衛生重大危害之虞,或機 關所採行之防護措施有瑕疵時,應立即通報防護小組或機關長官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