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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軍事審判機關移送司法機關案件之處理 ( 90 年 09 月 12 日)
第45條
解嚴後,對本法第九條第二款之刑事確定裁判,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者,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處理。

解嚴後,軍事檢察官發見本法第九條第二款之刑事確定裁判,有再審或非 常上訴之原因者,應即呈請該管長官函請該管檢察官或最高法院檢察署檢 察總長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