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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管制區之禁建、限建 ( 90 年 09 月 12 日)
第43條
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受理於禁建、限建範圍內之建築執 照申請時,應先徵得該管軍事或警察機關同意後,始得核發執照。但原有 建築物依原面積及高度改建或修建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