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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 ( 90 年 09 月 12 日)
第35條
人民入出前條管制區內之重要軍事設施所在地,應向該管軍事機關申請許 可。但於限制時間外,入出飛機戰備跑道、軍事訓練或試驗場者,無須申 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