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 ( 90 年 09 月 12 日)
第34條
前條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依其性質分為左列七種:

一、軍用飛機場。

二、飛機戰備跑道。

三、飛彈基地。

四、永久性國防工事。

五、具危險性之軍事訓練、試驗場地或阻絕設施。

六、具爆炸危險性之軍事工廠、倉庫及油泵站。

七、軍用固定性重要通信電子設施。

前項管制區得設置檢查哨,由該管軍事機關執行檢查、管制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