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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 ( 90 年 09 月 12 日)
第33條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定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根據軍 事設施安全需要,就重要軍事設施所在地及其週邊地區劃定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