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
( 90 年 09 月 12 日)
第33條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定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根據軍 事設施安全需要,就重要軍事設施所在地及其週邊地區劃定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