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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山地管制區 ( 90 年 09 月 12 日)
第31條
人民入出山地經常管制區,應向內政部警政署或該管警察局、警察分局、 分駐所、派出所,或國家公園警察隊、小隊申請許可,經查驗證明文件或 查證確有入出之必要者,得予許可。

人民入出山地特定管制區,應向內政部警政署或該管警察局、警察分局、 分駐所、派出所、檢查所或國家公園警察隊、小隊或指定之處所申請許可 ,經查驗身分證明文件後予以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