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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山地管制區 ( 90 年 09 月 12 日)
第30條
前條山地管制區,依其性質分為左列二種:

一、山地經常管制區:為維護山地治安,經常實施管制之地區。

二、山地特定管制區:具有遊憩資源得提供人民從事觀光、旅遊及其他正 當娛樂活動,基於維護山地治安有必要實施管制之地區。

前項管制區設置檢查所,由警察機關執行檢查、管制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