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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 42 年 12 月 29 日)
第5條
主管人員應移交之事項如左:

一、單位章戳。

二、未辦或未了案件。

三、所屬次一級主管人員或經管人員,主管或經管之財物事務總目錄。但 該總目錄如有錯誤時,所屬次一級主管人員或經管人員,應負其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