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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 42 年 12 月 29 日)
第4條
機關首長應移交之事項如左:

一、印信。

二、人員名冊。

三、交代月份截至交代日止,與月報相同之會計報告及其存款。

四、未辦或未了之重要案件。

五、當年度施政或工作計劃,及截至交代時之實施情形報告。

六、各直屬主管人員主管之財物事務總目錄。但該總目錄如有錯誤時,各 直屬主管人員應負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