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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 42 年 12 月 29 日)
第19條
派駐國外公務人員之交代,適用本條例之規定,其卸任之機關首長,除另 有奉派之國外任務者外,應於交代清楚後,三個月內回國,向其主管機關 報告交代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