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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 42 年 12 月 29 日)
第17條
各級人員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其上級機關或本機關首長,應以至多 不過一個月之限期,責令交代清楚,如再逾限,應即移送懲戒,其卸任後 已任他職者,懲戒機關得通知其現職之主管長官,先行停止其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