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 42 年 12 月 29 日)
第16條
各級人員移交,應親自辦理,其因職務調動必須先行離開任地,或有其他 特別原因者,經該管上級機關或其機關首長核准,得指定負責人代為辦理 交代,所有一切責任,仍由原移交人負責。

本條例第二條規定之公務人員,如遇死亡或失蹤,其交代由該管上級機關 或其機關首長指定負責人代為辦理。但失蹤人嗣後發見時,仍應由其負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