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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  總則 ( 99 年 02 月 03 日)
第8條
行政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機關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 之申請終止執行:

一、義務已全部履行或執行完畢者。

二、行政處分或裁定經撤銷或變更確定者。

三、義務之履行經證明為不可能者。

行政處分或裁定經部分撤銷或變更確定者,執行機關應就原處分或裁定經 撤銷或變更部分終止執行。